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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后逃逸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来源:重庆晨报 2011/11/21 21:23:43 关注度:668058次

  发生车祸后,司机无意中将车开离现场,保险公司可以以违约为由,拒绝理赔吗?

  昨天,重庆市五中法院审理的一个案子告诉我们:司机在肇事后离开现场,依然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保险公司没有把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对车主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不为此买单。

   

  出事

  司机肇事后离开现场

  去年4月16日,胡先生为自家的雅阁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部分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是1年。

  去年8月20日,胡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开着该车,从沙坪坝往牛角沱方向行驶至红岩村路段时,与道路右边防护板相撞,后与同向行驶的公交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车祸还导致公交车上的乘客李伟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没有下车检查,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她将车开到南滨路时下车,与4S店联系,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当日,渝中区交巡警支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女士违反了交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索赔

  2.85万元没人愿买单

  出事的雅阁车修理费花去28500元,胡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然而,保险赔付的事情却因为陈女士开车离开了现场而一波三折。

  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上写明,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不能离开现场。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无奈之下,胡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渝中区人民法院。

  胡先生说,这次交通事故,属于被告应当赔偿的范围。他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8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激辩

  司机离开现场=违约?

  开庭时,双方唇枪舌战,辩论激烈。双方对陈女士驾车肇事,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这一事实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即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事故符合《车辆损失综合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九项免责条款的约定,因此不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胡先生投保时,公司已将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详细说明。《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特别约定第二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须在第一现场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有权拒绝赔偿,胡先生还亲笔签名,证明他充分知道合同条款。司机在事发后离开现场,属于违约。

  公司称,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免责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结局

  被告免责理由不成立

  法官称,有投保人签字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上,没有任何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具体条款的记载,保险公司也未在保险单及投保单上就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客户重视的提示;仅仅拿出有投保人签名的格式化印制的“投保申明”的内容,不等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对投保人胡先生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免除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近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28500元维修费由保险公司全赔。

  保险公司对一审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法官耐心调解,保险公司赔偿18500元(约为维修费的65%),胡先生自担损失10000元。

  据了解,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指出,司机没有在第一现场及时报案,而是将车开到其他地方再报案,无法证实究竟谁是肇事司机。在有的事故中,有司机酒后驾驶,将车开到其他地方后找人“顶包”。若是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也赔钱,岂不成了冤大头?

   

  法官说法:

  肇事者开离现场,不一定是逃逸

  如果投保车辆的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往往依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投保人将难以索赔。但离开现场一定是逃逸吗?

  市五中法院法官说,肇事后司机之所以逃逸,一般出于恐慌心理、畏罪心理、侥幸心理等。判定肇事司机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看司机主观上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说,警方未认定肇事司机是交通肇事逃逸,且司机设法通过其他方式报案(如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也就不构成逃逸。

  但法官仍提醒大家,交通肇事后,要及时报案,保护现场,积极救助伤员。逃逸意味着驾驶员放弃了对被害人抢救的机会,这不仅对被害人造成危害,且司机不履行救护的法定义务,又形成新的违法,严重者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责任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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