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交给被告客户授权证书1份、价值近万元的正版光盘1张及发票1张。但被告未能将上述两份快件送达给收件人,而是将其丢失。客户授权证书具有唯一性,正版光盘不可复制,快件丢失造成原告实际损失近万元,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以物流快运单的形式订立快递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在投递过程中将邮件丢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物流快运条款对被告因邮件丢失所负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未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故被告只应依约承担200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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