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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观景房被32层高楼毁了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2011/12/27 15:28:13 关注度:158724次
 

   

 

  图:两栋在建高楼为变更规划后所建

  “高价买的‘景观房’,景观没了不说,连基本的光照都难保了。”江苏省无锡市融创天鹅湖花园二期熙园部分业主近日向中国消费者报江苏记者站投诉反映,称他们是该楼盘7、8号两栋18层住宅的业主,今年6月近270户业主准备收房时发现,自己花高价买的“景观房”的正南方,正在建着两栋32层的高楼。

  反映———

  景观房前要盖32层高楼

  接到业主投诉后,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于12月1日赶赴无锡市进行了调查。融创天鹅湖花园二期熙园7、8号楼部分业主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2010年开盘时,开发商以楼前正南面无任何遮挡,可全方位欣赏小区附近的吴都路景观为卖点,大力推销上述两栋楼。开发商当时在搜房网等房产网站上发布的楼盘沙盘图上也显示,两栋楼正南方没有遮挡。“这种宣传吸引了许多业主以高价购买了所谓的景观房,当时这两栋楼的均价是每平方米9000多元,而小区内同批次其他位置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然而今年6月,准备收房的业主却发现,两栋楼的正南面正在建两栋32层的高楼。“没想到高价买来的‘景观房’,甚至不如同小区价格低的房子,我们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涉嫌欺诈购房者。”7号楼业主杨先生以及8号楼业主苏先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

  解释———

  变更规划是为了优化布局

  12月6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相关问题致电融创天鹅湖花园楼盘开发商——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一苏姓销售经理表示,公司对此事的回复已于11月14日以告知书的形式发到搜房网融创熙园业主论坛,在网上可以查到。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登录上述论坛查阅到该告知书,其中称,为了打造该楼盘附近地铁出入口的商业综合体,使楼宇布局更加优化,该公司在与规划部门对原来审核通过的规划进行了变更,新规划确定在7、8号楼前建两栋32层的高楼,并称这两栋32层高楼与7、8号楼之间的间距为100米,完全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问售房人员销售过程中以“景观房”描述7、8号楼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时,苏经理表示售楼人员的宣传促销行为属个人行为,一切以最后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规划部门最后核准的规划方案为准。此外,如何公示是规划部门的职责,只要规划变更履行了相关手续,开发商就有权利盖楼。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问,规划变更影响了7、8号楼270户业主的采光、视野、通风等,开发商变更规划前是否考虑过这些业主的权益,苏经理拒绝回答。

  调查———

  业主称未见规划变更公示

  7、8号楼部分业主表示,让他们感到气愤的是,他们并没有看到当地规划部门关于变更规划的公示,从而错过了申请听证的机会。

  “后来我去规划部门咨询,对方答复说9月下旬就变更规划一事在7、8号楼楼内张贴了公示。那段时间我正在装修房子,每天进出小区很频繁,但我并没有看到公示。”12月1日,7号楼业主李先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该楼另一位业主王小姐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她和其他许多业主也没有看到公示。11月11日,7、8号楼270户业主联名签名致函无锡市规划局新城分局,申请就上述公示内容进行听证,该分局以公示流程合法为由,于11月24日驳回了他们的申请。

  12月1日上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陪同业主来到无锡市规划局新城分局,该局规划科相关负责人刘明表示,他们已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制度(2009)》的相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和规划局网站公示了规划变更信息。刘明还出示了一张公示现场照片,并强调“公示从程序上看是不存在问题的”。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注意到,《江苏省城市规划制度(2009)》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许可规划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询受影响的已有住户、周边住户和已签订预售合同业主的意见。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何为有效方式及如何保证公示有效、公平的问题,电话采访了无锡市规划局及江苏省住建厅城乡规划处有关人士,对方均表示,“只要依法履行了公示程序,公示就是合法有效的,而监管部门很难对公示是否有效进行考证。”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无锡市规划局新城分局了解到,规划部门于11月4日向开发商发放了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11月4日才拿到变更后规划许可证的楼怎么6月份就开建了呢?对此,刘明表示,拿到规划许可证之前就开工建设确实属于违规行为,无锡市滨湖区城管执法大队也向开发商下达了停工通知书,但现在开发商已拿到合法手续,他们就无权再干预了。

  进展———

  业主已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的上述情况,江苏圣典事务所律师许利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不是一张照片就可以证明的,业主有权要求规划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公示不少于7天的证据。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之兵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业主想证明自己是因为受促销广告的吸引而下决心购买房屋的,这点比较难操作,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而开发商的承诺多是口头的,业主难以保留相关证据。”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蒋德军律师建议,购房者在订立购房合同时将广告条款,开发商口头承诺的内容写入合同或者作为附件,这将利于消费者日后维权。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发稿时获悉,12月20日,融创天鹅湖花园二期熙园270户业主已就当地规划部门公示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向无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目前正在等待回复。

  ●记者手记

  莫让公示流于形式

  公示不同于告示,它以征询意见达到改善工作为主要目的,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公开性和民主性。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公示程序过程中,只是敷衍了事地贴一纸“通知”,或者在小范围内“说一下”。如此一来,本该是主动参与、提出建议的群众变成了被动“告知”,群众知情权的满足及监督权的履行也就大打折扣,这样的“公示”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履行公示程序时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念,切莫让公示流于形式,否则,既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公示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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