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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装修了两年才交房 房主要求赔偿16万违约金

来源:重庆时报 2011/12/28 15:12:47 关注度:611152次
  吴先生是沙坪坝区一高校的教师。他2009年装修新房,却没想到房子一装竟是近2年。 

 今年1月,吴先生230多平米的房子总算装修完工,但他不满装修公司延期工程,将装修公司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家居公司告上了法庭,要对方赔偿违约金16万余元。

  原告:装修公司延误工期

  吴先生的房子是单位的集资房。

  2009年4月15日,他和装修公司、家居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金额为165751元,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15日。

  昨天,吴先生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吴先生的房子2011年1月22日才装修完工,延误工期共492天。“根据合同上第15条载明,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由乙方按照工程款每日千分之二计算,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代理律师说,装修公司应当赔付原告163098元,家居公司也负有连带责任。

  代理律师昨天向法庭出示了几份证明。第一份为《装修工程立项合同》,该合同第一条明确载明了工程日期为150天,从4月15日至9月15日。第二份为装修公司一项目经理赵某的承诺书,承诺在2010年10月10日完工。第三份是原告向装修公司支付的余款2800元的收据,时间为2011年1月22日。第四份是一份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质量保修书和工程交房单,日期均为2011年1月22日。

  代理律师表示,从几份证据来看,足以说明该工程本身的完工日期应该在2009年9月15日,而实际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1月22日。

  被告:原告更改方案造成工期延误

  面对原告认为延误工期和出示的证据,两被告都提出了质疑。

  昨天,装饰公司的代理人说:“我们的延期是由于原告不及时提供门、地板等装饰材料造成延期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2009年4月,装饰公司的确和吴先生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但到8月2日才真正进入施工阶段。“150个工作日应该按照实际工作日来计。”该律师称,按照法律规定的每月为20.83天计算,实际工程期应该为7个月左右。

  “我们在2010年9月已经完工了”,装修公司代理人称,而这期间,由于原告吴先生曾在装修工程完毕时,要求大面积更改房屋的设计,才造成工期的延误。

  “家装是连续性的合同履行行为,工程款为165751元,而原告没有足额支付,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顺延工期”。装修公司代理人称,对方没有按时交纳足额的工程款项,导致质量保修书和工程交房单拖到2011年1月才予以签收。

  昨天,法院没有现场判决。

  控辩交锋有点激烈 双方互否证据

  装修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吴先生代理人出示的几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

  第一,项目经理赵某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未经核实,赵某只是公司合同施工的一个执行者,无权代表公司出具承诺。

  第二,工程交房单不能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我们与原告签订的这份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手册,里面有详细记录施工的时间、步骤,只是在最后一页有一份工程交房单。”

  同时,装修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工程交房单是在工程竣工后提供,但并不意味着就是工程竣工日期。

  面对被告出示的图纸,原告代理律师称,仅凭图纸不能直接证明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当事人吴先生则当庭否认自己在施工期间更改过设计方案。

  吴先生还告诉我们:“设计师在设计房屋时,不听取我们的意见。而他设计出来的东西,施工方说无法实施,是他们内部出现了矛盾。”

(责任编辑: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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