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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 销售公司被判赔一百五十余万

来源:华龙网 2012/1/10 15:45:19 关注度:588908次

  花了上百万买了一台保时捷新车,岂料才用了几天就出故障,检查过程中发现原来是二手车。以新车的价购买一辆二手车,这让垫江的朱某着实郁闷。

  掷百万买豪车

  朱某是德国产汽车的忠实粉丝,能够拥有一辆德国原产高级越野车一直是他的心愿。去年9月,通过长时间的了解、比对,朱某最终选中了德国产保时捷“凯宴S4806CC”型越野车,随即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联系,商谈购车事宜。

  很快双方便达成口头协议:汽车销售公司以184.1万元价格销售“凯宴S4806CC”越野车给朱某,其中:车价为155.3万元、配置28.8万元。但因销售公司并无该型号车辆,该销售公司便与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181.66万元购得“凯宴S4806CC”越野车一辆。2011年10月8日,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越野车交付给朱某。

  新车原是“二手货”

  不到一个月时间,朱某就拿到了心仪已久的“爱车”,让他这个“汽车迷”特别高兴。可驾驶了还不到一个星期,新车就出故障了。

  2011年10月14日,朱某在驾驶过程中,安全气囊报警灯突然报警,才买来的豪车怎么就出问题了呢?朱某赶紧将车开进了昆明一家4S店检查咨询。但意想不到的事也在这次检修过程中发生了。

  4S店负责检修车辆的师傅告诉朱某,他的车在2011年6月29日之前已经行驶4288公里,曾使用牌照为粤S91XXX。

  气愤不已的朱某立即与卖家取得了联系,但更让朱某气愤的是,该销售公司该得知情况后,却推说根本不知情,并以各种理由搪塞。

  上告法院 获得双倍赔偿

  2011年11月18日,多次协商无果,朱某无奈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销售公司按发票价双倍赔偿。

  2011年12月,垫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对自己所销售的汽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证所销售的汽车是无质量、无瑕疵的新车。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已构成欺诈。因该车已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取得了机动车行驶证,说明该车并无质量问题,可以继续行驶。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朱某损失155.3万元,该车由朱某所有和使用。

  据了解,目前,该案已提起上诉,究竟定论如何,还有待高一级法院进一步审理。

 

责任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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