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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曲柳楼梯掺泡桐作假 商家被要求加倍赔偿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2012/1/12 11:04:44 关注度:671567次
  背景

  日前,北京的张女士购买了一套水曲柳纯实木楼梯。安装时她发现,楼梯材质、颜色跟商场里的样品明显不同。经质检部门检测,该楼梯踢脚板部位为泡桐。张女士以商家欺诈为由,要求加倍赔偿。厂家却认为,使用桐木做踢脚板是为了防止变形,不存在欺诈。家具部分材质与宣称不符,商家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能否获得加倍赔偿?对此,法律界人士也有不同观点。

  交锋案由

  泡桐插足水曲柳

  2011年9月,张女士从北京闽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闽龙公司)购买了一套“福约成”牌纯实木楼梯,合同约定楼梯材质为“水曲柳纯实木”,售价3.5万元。同年10月,厂家到张女士家安装楼梯,张女士发现,不光楼梯扶手柱有裂纹,楼梯的颜色、厚度等也跟样品差很多。于是,张女士跟闽龙公司和“福约成”厂家交涉,要求退换货。

  2011年11月3日,“福约成”厂家到张女士家中查看,表示楼梯扶手柱裂纹是产品瑕疵,可以免费更换。楼梯材质是合同约定的水曲柳,不能退换货。

  为了验证自己的判断,张女士从家里楼梯的踢脚板处取了一块样品,拿到质检部门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楼梯的材质是泡桐,并不是水曲柳。“福约成”厂家随后也向张女士坦言,踢脚板用的材质是泡桐,主要是为了防止家具变形。如果张女士需要,可以将踢脚板的木材换成水曲柳,并承担1800元的楼梯检测费。

  对此说法,张女士非常不满。“质检部门是抽样检验,我检出了哪里有问题,他们就承认那里造假。我如果不去做检测,他们也不会承认楼梯有泡桐。我们合同中约定,材质是水曲柳纯实木楼梯,怎么掺进来泡桐?我认为这存在欺诈行为,商家应该加倍赔偿。”

  记者了解到,目前泡桐板材的价格在每立方米3000元左右,而水曲柳线材市场价格则在4800元左右,后者价格明显高过前者。一位木材商则告诉记者,泡桐生长速度快,但材质较轻,软硬度不均匀;水曲柳硬度高,加工性能良好,纹理优美。

  观点交锋一

  加倍赔偿没得说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文、北京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如果楼梯材质全为泡桐,销售者构成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向销售者要求加倍赔偿。

  陈枝辉表示,既然质检部门随机抽检部分不是水曲柳,消费者推定其他部位材质也非水曲柳,商家有举证责任,证明楼梯的其他主材是水曲柳,否则消费者认定商家欺诈合情合理,商家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观点交锋二

  部分造假也要全额赔

  如果厂家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仅在踢脚板位置使用桐木,是不是该加倍赔偿?对此,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看法。

  刘国文认为,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楼梯材质为“纯实木水曲柳”,对特定部位的材质没有明确说明。因此,楼梯必须全部是约定的材质才算合格。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有明确规定,“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属于欺诈行为。商家用泡桐替代水曲柳的做法,属于掺假行为。如果其他部位使用的材质为泡桐,在销售合同中就应该注明。同时,水曲柳和泡桐价格相差很多,厂家涉嫌为节省成本故意使用低廉的泡桐,并向消费者隐瞒实情。从维护社会诚信公平的角度来说,不应支持商家的这种行为。而踢脚板部位并没有单独区分计价,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商家应该按照合同款总额的双倍赔偿消费者。

  观点交锋三

  无根本违约可部分索赔

  陈枝辉认为,如果商家有证据证明其他主要部位材质是水曲柳,仅边材为泡桐,即便商家这种做法有瑕疵,也不构成致使该合同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商家的行为达不到解除合同的程度,也达不到消费者要求全额加倍赔偿的程度。对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对楼梯的差价损失和消费者心理期待落差给予部分赔偿。

  观点交锋四

  行业惯例不视为欺诈

  邱宝昌认为,家具一些无关紧要的装饰性部分,仅起到辅助性的作用,可以按照行业惯例或者约定俗成使用相关材质,由此造成这些部位与主要部位材质不同,可以认定商家不构成欺诈,无需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楼梯的踢脚板部位是否仅具有装饰性的辅助功能,以及踢脚板部位使用泡桐是否属于行业惯例,这需要由专业机构出具证明。另外,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合同中应对此予以注明。

  ●相关链接

  家具非全红木 消费者获加倍赔偿

  2007年8月,北京的何先生在某家具销售店购买了36件全红木家具,总价为28万元,买卖合同中约定家具的材质为“全红木家具”、“假一罚二”。经检测发现,何先生购买的家具中含有边材,而边材不能称作红酸枝或花梨木。于是,何先生以家具非全红木制品为由,起诉家具销售店,要求按合同约定加倍赔偿货款。家具销售店辩称,全红木家具含有一定边材是家具市场的行业惯例,并非假货,不适用“假一赔二”。

  2011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认为,从合同看,约定的“假货”并非通常意义所说的假冒伪劣,而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品质的商品,即设定为“假”。关于“假一赔二”中的“一”,消费者主张按套计价,没有对每件家具单独区分计价,因此就应当解释为“一套”家具。法院强调,家具销售店的错误在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双方合同约定,并不是欺诈行为,但合同明确约定“假一赔二”,法院判决家具销售店赔偿何先生56万元。

(责任编辑: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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