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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 二手房5年过后又冒出个新房主

来源:重庆晨报 2012/2/8 21:39:10 关注度:657017次
  许祥夫妇是河北人,好不容易在重庆买下一套二手房,高高兴兴住了5年多,却收到法院传票,有人将他们告了,说“我才是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始房子一房二卖的事实浮出水面。经过去年的一二审,法院均判许祥胜诉。

  在成功维权之后,昨日,许祥将不讲诚信、故意一房二卖的原始房主告上沙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万多元。


  买房时只交房没过户

  这套房的原始主人是黎兵,位于沙坪坝双碑街,套内93平方米。2004年2月10日,黎兵通过按揭贷款,以19.9万元的价格从开发商处买下此房。

  2006年9月8日,黎兵将房子卖给了许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许祥在原价基础上加价2万元。

  合同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黎兵)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真实资料,协助买方(许祥)办完过户手续;还约定,双方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按照合同总房款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

  许祥支付了首付款6万、转让费2万以及大修基金、五通费等费用后,黎兵将房子交付给许祥。2009年,许祥代替黎兵还清了所有银行贷款。

  许祥夫妇便很快住了进来。因开发商没有按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许祥一直没拿到房产证。因此房子一直没过户。

    

  又冒出房主法院夺房

  2011年3月,许祥夫妇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有人要他们返还房子。程明是另一个买家,他拿着房产证,宣称黎兵已将房屋转售于他,要求许祥夫妇返还房子。

  这时,许先生才知道,在2010年7月27日,黎兵就领取了房地产权证。并且黎兵又以30.9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程明。12月份为程明办理了该房房地产权证书的过户手续。

  许祥认为程明和黎兵是恶意串通,“该当原告的不是他,而是我!”说起这事,许祥十分气愤。

  程明也感觉很冤,他说,从黎兵手里买房时,他完全不知情。黎兵称“房子正在出租,不方便看房。”他只是看了黎兵出示的房产证后,就签订了合同,付清房款。


  一房二卖第一买家胜诉

  被程明告上法院后,许祥夫妇立即也提出诉讼,将原房主黎兵和程明列为被告,要求法庭确认黎兵和程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月份这起连环诉讼,最终以许祥胜诉告终。法院认为黎兵不讲信誉,存在欺骗,一房二卖;同时,程明虽然不知情,但轻信一面之词,不现场查看,草率签订合同,也有责任。2004年许祥购买该房时,单价约2000多元。时隔6年,该地段行情在五六千元,而程明购买价为3300多元,明显低于市价,在这种情况下,程明更应该查看房屋。这种不看房就签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普通卖方的思维和交易习惯。

  事情还没完,不久前,胜诉的许祥再提诉讼,将原房主黎兵告上法院。他指出黎兵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为购房者过户,反而将房屋转卖并过户给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万多元。


  要求原房主赔违约金

  在昨天庭审中,许祥的律师邓光辉称,当初合同上虽然没有约定过户期限,但“我们的理解是,房产证办下来就立即过户,黎兵应该及时通知并协助过户,而不是暗地转卖。”

  黎兵对许祥说的事实均承认,他说一房二卖确实是他的过错,“当时确实是因为手里缺钱。”但在庭上,他只同意将房子过户给许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你要么拿房子,要么我付你违约金,房子不卖给你了。”

  许祥的律师反驳说,黎兵在行为上已经违约,协助把房子过户,是合同上规定的他应当继续履行的义务,他并没有遵守约定。

  庭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法院未当庭调解。


责任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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