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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饲料受骗,消委帮助追回损失

来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9/1/17 13:24:40 关注度:584342次

案例五十一
购饲料受骗,消委帮助追回损失

案情
2006年7月,一个自称是永川重庆市永强实用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科长金世祥的人来到了家住四川郫县的赵全英的家,说准备在她处设一个该公司“畜美多”复合预混饲料专销店,,产品十分好销,每袋500克,厂价6元,市场销售价每袋12元,很快能发财,并先给了两件(120包)试销,售完后再付款,公司负责宣传等。当天果真陆续有人购买,你几袋他几包,很快就售完,并还有人预定购买。7月23日赵全英随金世祥来到永川,通过金世祥在重庆市永强实用技术有限公司以每吨1.2万元购买2吨“畜美多” 预混饲料,计2.4万元。当饲料运回家销售时再没有人过问,与金世祥也联系不上,打电话问重庆市永强实用技术有限公司说没有这个人,她才意识到上当受骗。26日将饲料运回永川厂家退货无果,前来消委投诉。
调解结果
由于赵全英购买饲料是以销售盈利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不在消委受案范畴,但考虑到赵全英远道而来,消委立即汇同辖区工商所的同志前往该公司调查了解,并积极帮助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由重庆市永强实用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赵全英11400元;2吨饲料由赵全英自行运回销售。
评析
本案购买人以销售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消委会能本着为民服务的原则,急人所急,热情帮助群众解决困难,确实体现了消委作为老百姓保护者是值得信赖的。事实上,本案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很难断定饲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或其他不正当促销行为。在如此不利情况下,消委能说服饲料公司给予受害人经济补偿,其工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另外,若饲料公司或金某果真存在前述欺诈行为,则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消委可以帮助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过,本案中消委的解决方式,相对而言更加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评析人:重庆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
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    
 
案例五十二
涉水产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案情
2005年5月16日,我市一名消费者在江津市某水处理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一台离子水机,价格为4380元。在销售时,经营者宣传该离子水机具有美容、辅助治疗疾病等保健功能,事后消费者在报纸上发现卫生部2005年第10号公告,“涉水产品不得宣传任何保健功能”。因此要求经营者退货,却被拒绝,于是7月26日向消委投诉。
调解结果
消委将卫生部2005年第10号公告给经营者阅读后,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3000元,离子水机归消费者所有。同时,消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和回收所有宣传离子水机具有保健功能的资料。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知悉其购买的“离子水机”的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依此自主做出选择购买的权利。经营者提供虚假产品信息,使消费者基于误解而购买产品,经营者因欺诈而侵害了消费者的上述合法权利。消委会的的调解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评析人:重庆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
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    


案例五十三
洗破衣服  照价赔偿

案情
2006年3月底,湖北随州市曹定国先生来渝出差,入住南方花园某酒店,将价值3800元的西服套装让该店干洗。取服装时,发现衣服、裤子都被划破。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消费者来到消委投诉。经工作人员调查:衣服背后和裤子腰部从上至下分别有35公分和20公分的破口。酒店负责人承认负有责任,但不同意按消费者的报价赔偿,要求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当曹先生想法从武汉取得购衣凭证(传真复印件)时,酒店负责人却怀疑有诈。提出先付1000元,等原始购物凭证寄来后,再付2800元。对此情况,消委同志考虑曹先生远道湖北来此办事,时间有限不能拖。于是对酒店负责人耐心做思想引导。
调解结果
由酒店按照原价赔偿给曹先生。
评析
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洗衣店与消费者已经达成口头洗涤衣服协议,但是未就细节形成书面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洗衣店应当按照洗涤行业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洗涤,不得损坏衣服。本案中,酒店在洗涤衣服的过程中将衣服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人:重庆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
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    
 
案例五十四
医院输液药品过期被投诉  消委调解患者免费治疗康复

案情
2006年9月22日,梁平县金带镇石柱街道村民蒋风平来到仁贤消委分会,紧紧握住分会工作人员的手,激动万分:“谢谢你们为我们农民讨回了公道,我代表我母亲张世玉真诚地感谢你们……”
今年8月12日,蒋风平72岁的母亲张世玉因病到梁平县金带镇卫生院三门诊就医,医生诊断后对其进行输液治疗,张世玉回家后病情加重,出现无力、流冷汗、视力降低等不适症状,8月14日,张世玉按照医生要求,又进行输液治疗时,蒋风平发现医生对其母亲输的“众康”牌碳酸氢钠的注射液的有效期为“2006年4月止”,遂向仁贤消委分会进行了投诉。仁贤消委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员进行了调查,库房已无过期药品,院方也承认对患者张世玉输了过期药品,双方愿意由消委分会组织调解。消委人员在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无生命危险)和要求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调解结果
由金带卫生院继续对患者张世玉进行免费治疗直至患者康复;由金带卫生院退还张世玉再三门诊已用的治疗费、药费242.5元;如有后遗症,属于药品引起的由金带卫生院负责。

评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析人:重庆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
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   


案例五十五
野狗伤人 业主赔偿
基本案情:
云阳县双江镇消费者王某,于5月29日晨6时到双江镇某市场购买猪肉时,在市场内被野狗咬伤。王某多次找市场业主方,都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向云阳县消委杏家湾分会投诉求助。
调解结果:
经查,因该市场管理不善,野狗在市场内经常自由出入,造成消费者王某在市场内购买商品时被野狗咬伤。经杏家湾消委分会调解,市场业主刘某赔偿王某医药费366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虽然王某受到的人身损害不是市场业主刘某直接造成的,但由于刘某管理不善,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未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事实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由刘某承担对消费者王某的赔偿责任。王某有权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向刘某索赔。

案例评析   重庆市消委律师团成员单位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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