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巴南区的消费者牟松,在屈臣氏的重庆建新北路分店购买了燕麦类产品,价格为25元。但是消费者发现该商品含有反式脂肪酸。而生产厂家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消费者于是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重庆建新东路分店,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宣判如下:
一、被告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重庆建新东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牟松货款25元。
二、被告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重庆建新东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牟松货款5倍的赔偿金125元。
三、驳回原告牟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网责编: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