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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合同已履行 要想涨价无依据

来源: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2009/3/30 10:42:49 关注度:288229次
     2007年8月30日,消费者陈某与成都市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购买其开发的某套内面积为138.72㎡的住房,约定套内面积每平方米8159元,总价为947457元,并支付定金十万元。同年9月5日,消费者与开发商再次商谈后,约定套内面积每平方米7750.66元,总价为900084元,以公证的方式现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支付了首付款。2007年9月12日和13日,开发商先后发《工作联系函》和登报声明通知消费者尽快与其重签合同,否则不再为消费者保留房源,而重签原因是因为自己工作人员失误使该套房屋售价低于认购协议书上的售价。为此,2008年3月15日消费者到省消委会3.15活动现场投诉,要求开发商按约定履行合同。经省消委会详细了解,双方事实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内容,该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省消委会认为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为此,我会支持消费者起诉,后经法院审理,消费者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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