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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来源:重庆消费维权网 2022/3/17 15:05:18 关注度:8734次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 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 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 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  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 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四、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主导型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2.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或者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
  2.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
  3.从业人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是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不法机构假借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
  2.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进行购买,进行非法集资;
  3.不法机构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4.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五、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及邮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线索举报:
  专线电话:4000811187,
  专用邮箱:feifajizijubao@e-chinalife.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非法集资线索举报:
  举报电话:023-63825126,
  举报邮箱:cqfxglb@cq.e-chinalif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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