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站新闻 > 市场监管

哈尔滨银行骗取民企古多鑫公司数千万元,重庆法院冻结其4000万元用于赔偿

来源:巴蜀独立评论 作者 刘虎 2022/9/27 11:23:07 关注度:25559次
       当你欠了银行钱,得如期足额归还银行,若未归还,银行则要收取违约金以及罚息。
  但是,当银行欠你的钱,即便有判决书以及执行裁定书,银行情愿当“老赖”,也不还你钱。你会怎么看待银行?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哈行重庆分行)就是后者。


哈行重庆分行的宣传标语与其行为相左,看上去滑稽可笑。刘虎 摄
  哈行重庆分行在民企重庆古多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多鑫公司)身上用起了欺诈手段,骗取数千万元。古多鑫公司经8年艰辛维权,最终,哈行重庆分行被判赔偿其资金损失2800万元及利息,合计4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但并不顺利,哈行重庆分行成了“老赖”也不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01
  一笔2800万元的“保证金”

  事件起于2014年10月,一次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
  重庆高院(2022)渝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威斯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宁)在哈行重庆分行的3000万元贷款于2014年10月20日到期。
  到期后,就要还钱,但威斯宁公司此时以无能力归还贷款,于是哈行重庆分行业务四部负责人阎政就介绍威斯宁公司实控人朱武斌向该行合作单位天泰公司借款28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并许诺核准新贷款后,归还向天泰公司的借款2800万元。
  在贷款过程中,威斯宁公司的担保方拒绝担保,导致威斯宁公司无法再完成新贷款。
  哈行重庆分行在全流程知情威斯宁公司无法再落实新的担保、不具备再发放新贷款的条件的情况下,为归还天泰公司借款,仍要求威斯宁公司以“需向哈行重庆分行缴纳28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可开具5600万元承兑汇票”为由,去骗取民间资本来偿还上述借款。哈行重庆分行人员许诺在此过程中会给予协助。
  于是威斯宁公司找到古多鑫公司,提出借款2800万元用于交纳承兑保证金,并承诺:在哈行重庆分行办理5600万元承兑汇票的所有手续均已齐备,承兑汇票开岀后再贴现归还古多鑫公司。
  这么大一笔钱,不是随便说借就借的,古多鑫公司决定对其所说是否真实,进行查证了解。
  于是古多鑫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威斯宁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来到哈行重庆分行。
  当古多鑫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接待其的阎政询问威斯宁公司办理5600万元承兑汇票贷款手续是否齐备时,阎政故意隐瞒了威斯宁公司办理承兑贷款中相关担保抵押并未落实、保证金账户尚未开立、《银行承兑协议》尚未签定的事实,向古多鑫公司出具了该行过期无效的威斯宁公司《信贷审批单》,并作出“信贷审批单是真实的,保证金可以来”的欺诈性陈述。
  古多鑫公司据此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当日下午4点40分,古多鑫公司将2800万元打到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阎政得知2800万元到账后,立马通知威斯宁公司实控人朱武斌,让其叫威斯宁公司财务总监朱小波将该款划给天泰公司。阎政把天泰公司的账号用手机发给了朱小波。此时银行已下班无法完成划款,朱武斌对朱小波说:“如果哈尔滨银行办理业务的时间晚了转不了款,就跟阎政联系。”
  朱小波给阎政电话后,阎政表示他会安排前台处理。
  当日下午5点58分,已下班的哈尔滨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返回银行,将古多鑫公司的2800万划转给了天泰公司。天泰公司就收到了威斯宁公司的2800万元还款。
  要知道,打完款后古多鑫公司工作人员还在哈行重庆分行等承兑汇票开出来。但此时,钱已被银行与威斯宁公司合谋转进了别人的账户。
  第二天早上,古多鑫公司才知道钱被转走。威斯宁公司的5600万承兑汇票贷款并没有开出,亦缺乏偿债能力,此后数年,仅归还古多鑫公司利息80.7万元。
  为讨回被骗走的巨款,古多鑫公司与哈行重庆分行及威斯宁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重庆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哈尔滨银行阎政及威斯宁公司实控人朱武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检方决定对二人不予起诉。
  02

  法院定调:银行同谋骗取2800万元


  古多鑫公司转而寻求民事救济。
  2021年12月6日,重庆一中院(2021)渝0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古多鑫公司胜诉,哈行重庆分行和威斯宁公司赔偿古多鑫公司资金损失28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哈行重庆分行不愿承担赔偿,选择了上诉。

  2022年4月28日,重庆高院作出的(2022)渝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哈行重庆分行与威斯宁公司同时共谋共同欺骗古多鑫公司2800万元。其一,向古多鑫提供威斯宁公司的虚假过期信贷审批相关资料,故意隐瞒担保未落实、保证金账户未设立,使得古多鑫相信威斯宁公司已经满足授信条件,而事实上,威斯宁公司的担保措施尚未落实。
  其二,阎政明确告知古多鑫公司可以打保证金至哈行重庆分行。此表述意味着威斯宁公司已满足授信使用条件和保证金账户开立条件。这个误导性陈述对古多鑫公司的借款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其三,阎政在古多鑫公司提供保证金后,积极协助威斯宁公司向天泰公司偿还借款,改变了古多鑫公司借款给威斯宁公司的用途。
  而阎政又是在哈尔滨银行办公场所向古多鑫公司提供的信息,该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由哈尔滨银行承担。
  最终,法院定调哈行重庆分行为欺骗。
  《判决书》显示,威斯宁公司和哈行重庆分行存在意思联络,共同欺骗古多鑫公司在威斯宁公司不符合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情况下,向威斯宁公司的账户转入保证金2800万元,同时共谋将该借款用于归还威斯宁公司向天泰公司的欠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二者应对古多鑫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
  下发执行裁定后,哈行仍抗拒执行

  按理说,4月28日的终审判决后10日内,古多鑫公司应收到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是哈行重庆分行却未按终审判决执行。
  一个多月后的6月7日,古多鑫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申请进入强制执行。重庆一中院先后作出了(2022)渝01执1343号之一和之二《执行裁定书》。
  2022年6月22日的第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冻结哈行重庆分行在哈尔滨银行1201004570633720账户内存款40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2022年8月29日的第二份《执行裁定书》显示,划拨哈行重庆分行在哈尔滨银行1201004570633720账户内存款379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根据上述两份《执行裁定书》,应立即执行。也就是说,在8月29日,就应该划拨哈行账户内的3790万元。
  如今已是9月末,古多鑫公司仍没有收到该笔款项。而蒙受损失多年的古多鑫公司因资金链紧张,已经濒临破产边缘。
  一份9月19日在重庆一中院第8调解室所做的《执行笔录》显示,当天上午该院约谈了哈行重庆分行行长,告知对方在本周内(9月25日内)将案款划付。法官告知:哈行重庆分行提出执行异议,称所冻结资金为其准备金账户上的,不能扣划。
  据了解,古多鑫公司已向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举报哈行重庆分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一中院执行法官因哈行重庆分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了针对行长的《限制高消费令》。哈行重庆分行成了俗称的“老赖”。
  04
  哈行还欠广州农商银行2845万被执行

  笔者查询发现,哈行重庆分行在重庆法院系统已有两条《限制消费令》。除了古多鑫公司申请的外,另一个申请人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号(2021)渝05执3113号,立案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发布时间为2022年7月5日,执行标的2845万元。


  “普通人欠了银行的钱,得如期归还,若未按期归还,银行还要收取违约金罚息等手段。银行是全社会诚信的典范,让自己成为老赖,又该如何让普通人信任银行?”
  苦苦挣扎中的古多鑫公司负责人称,他了解到本案目前无法正常推进,是受到哈尔滨银行请托黑龙江省政法委异地以权压法,干扰执行。古多鑫公司就此事是否属实向重庆一中院求证时,执行法官又明确告知没有此事。
  “正常执行程序当中到底是否存在以权压法、人为干涉,我们对此表示怀疑。”该负责人说,“如果有领导或国家权力机关干预,那就是属于干预司法正常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是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要求,更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第五条、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我们不会答应,一定告到底。”
  据笔者在发稿前了解到的情况,如哈行重庆分行继续抗拒执行,重庆一中院拟对其课以100万元以上的高额罚款。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