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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险:偷偷“变多”的土地

来源: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 2023/3/9 14:51:01 关注度:28623次
      【案情解析】2017 年,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自己承包的机动地 220 亩,随后又以其妻子田某的名义把 220 亩机动地进行重复投保,并将原有的“220 亩”虚增至“250 亩”。受灾后, 王某总共获得两家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 7840 元。2018 年,王某故技重施,在得知于某、李某、张某三家的土地均未参加保险后, 便私自冒用三人名义分别与自己签订虚假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甲乙双方签字和手印均由王某完成,从而使自家土地面积虚增了 215 亩,受灾后,获得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 40500 元。
  【案例评析】上述案例为典型的重复投保骗取保险金,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统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之规定。同时,王某未按保险条款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人民法院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案例启示】目前部分农业保险可享受财政补贴,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切不可为了获得更多地补贴而为同一标的购买多份保险。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投保人从保险中获得的赔偿不得高于其实际损失。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采取分摊的方式共同进行赔偿。故意重复投保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骗取保险金,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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