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消费 > 重庆旅游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2023/4/28 12:08:13 关注度:10882次
各旅游景区管理者、经营者,酒店经营者及行业协会:
  2023年“五一”将至,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价格战等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节日旅游市场秩序。
  二、各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通过遮挡计价单位、设置混乱标价签、使用模糊不清表述等方式影响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除少数特殊商品(如黄金)外,对销售的按重量计价的商品(特别是食用类商品)按常规500g(斤)计价,避免产生价格标识误区。
  三、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最好”“最佳”“国家级”等绝对化用语。
  六、经营旅游产品应当建立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各旅游景区管理者要行使好旅游景区管理责任,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主动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化解消费纠纷。鼓励推行消费环节经营者赔偿先付、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等。
  八、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制定完善《旅游行业自律公约》《倡议书》《旅游诚信指导价》《旅游广告发布规范》等,对经营者依法经营、服务管理、风险提示、权益保护、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约定和约束,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九、各旅游在线平台要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
  十、不得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对社会影响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 “12345”、“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 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