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西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裴小业
当事人:张丽敏
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职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个人金融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及张丽敏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的保险代理业务台账为《工商忻州分行2021年保险销售台账》,该台账要素仅包括“保险合同号、投保人姓名、保险公司简称、投保日期、保险产品名称、保费、保险期间、所属网点、缴费方式”等9项内容,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保险金额、佣金等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张丽敏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工商银行忻州分行2021年保险销售台账》、询问笔录和无虚假声明承诺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我分局决定对张丽敏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忻州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