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即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政府定价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此次《目录》中,听证的项目包括电力、管道燃气、自来水、车辆通行、城市交通、教育、有线电视、景区等八个。听证范围主要是以上项目的销售价格、通行费、票价、学费、收视维护费等,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则是市、区县的价格主管部门。
《目录》强调,凡列入本目录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在制定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定本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不再听证。
本目录不包括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要听证的项目。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