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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因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被罚

来源:重庆消费网 2025/6/27 12:18:31 关注度:436次

6月26日,记者从江苏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江苏创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因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被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

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资料缺失

2025年3月4日,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时,发现其车间内共使用9台起重机械。然而,当事人仅能提供其中5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其余4台资料缺失。执法人员随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宿区市监特令〔2025〕4号),责令企业在3月11日前补齐相关档案资料

复查发现设备未登记、未检验仍投用

3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车间最南端排列的5台起重机械中,其中两台——编号为“5t、2401096”和“5t、2401097”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未能出示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等档案材料。通过特种设备智慧监察系统核查,也未能查询到相关登记与检验信息。

现场确认后,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封了上述2台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的设备,并对企业涉嫌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立案调查

设备未经检验即投用,存在安全隐患

经查,涉事两台设备由河南新宇龙起重运输机有限公司制造,额定起重量均为5吨,分别由河南长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安装。虽在安装前依法进行了告知,但设备安装完毕后,企业未组织首次检验,也未待档案正式移交,即于2024年9月擅自投入使用

后经企业申请,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宿迁分院于2025年4月1日对两台设备实施检验,发现存在如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无损检测报告不规范等问题。经整改后,两台起重机械于4月29日复检合格,并在5月9日完成使用登记。

属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该企业行为构成违法使用特种设备。鉴于涉事设备数量仅为两台,企业已完成整改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江苏创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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