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8年8月,田先生为儿子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并附加住院医疗险。2024年5月,其子因“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症”住院治疗。田先生随后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审核,田先生儿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精神和行为障碍)。因此,A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注:在投保前期,现金价值可能远低于已交保费)?? 的决定。田先生对此表示难以接受。
案例分析:大家可能非常理解客户的心情。但保险合同中设置“责任免除”条款是行业惯例,旨在管控某些特定风险,以维护产品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田先生之子罹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
合同明确约定,,对“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界定以世界卫生组织的ICD-10标准为准??。客户儿子的临床诊断在ICD-10中明确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范畴,并且在投保、回访过程中,田先生作为投保人也确认了对合同条款的知悉情况。因此,A保险的理赔决定是基于事前的合同约定作出的。
风险提示:
1.责任免除与保险责任同等重要??:投保时,务必花费与了解“保什么”同等甚至更多的时间,去弄清“不保什么”。请??务必与销售人员逐条确认免责条款??。
2.理性看待保险保障??:保险并非涵盖所有风险。对于免责条款中排除的风险,消费者需有清醒认识。
3.谨慎签署合同??:签字确认即代表您已理解并同意合同全部内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如有不明,务必要求销售人员解释清楚后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