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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2025年9月金融宣传周丨以案说险:如实告知,诚信投保—守护您保障权益的基石

来源:重庆消费网 2025/9/18 0:36:51 关注度:700次

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石,直接关系到您未来能否顺利获得理赔。任何隐瞒都可能为您的保障埋下隐患。

 

【案例介绍】2021年11月,吴女士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在填写健康告知时,对于问卷中“您是否曾患有或正在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的询问,她均选择了“否”。保险公司基于其告知情况,以标准体承保。

 

2022年4月,吴女士因“脑梗死”身故。家属向公司申请理赔身故保险金。

 

经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发现,吴女士在投保前已有多次高血压、冠心病的门诊就诊和用药记录。该病史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合同约定,作出了??不予赔付并解除合同、退还保费??的决定。

 

【案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案中经查实,客户存在故意隐瞒投保前疾病和身体健康异常状况,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从而遭到了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和拒赔。

 

【风险提示】

结合本案例,在此提醒大家:

1.仔细阅读健康问卷??:投保时,请务必逐字阅读健康告知问卷,它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勿不看内容直接勾选“全部否”??。

2.如实回答:根据实际情况,??对问卷中明确问到的问题进行如实回答??,不隐瞒也不夸大。

3.分清“疾病”与“症状”??:??已确诊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 需要告知;而偶尔一次的头晕、头痛等??未确诊的“症状”??,通常无需告知。

4.主动补充告知??:如投保后想起有告知遗漏,建议??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由公司进行重新核保,这是避免未来理赔纠纷的最负责任的做法。

5.咨询官方客服??:对任何健康问询有不解之处,请??随时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咨询??,切勿猜测填写。

??诚信投保,是您未来顺利获得理赔的最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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