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大堰镇某水厂擅自定价、违规收费以及使用未检定水表等违法行为,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检定水表,合计罚款51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1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民生领域专项检查中发现,大堰镇该水厂存在多项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经核实,该水厂未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政府定价,擅自参照周边乡镇标准制定收费标准,且未依法履行价格公示义务。2023年至2024年期间,该水厂以此方式收取水费共计129211元;同时,自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4月1日,水厂以“更换电子智能水表”为名违规收取水表费50400元,违反城镇供水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其更换的电子智能水表亦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要求进行首次检定,不符合计量器具使用规范,存在计量不准确、损害用户权益的风险。
对“未申请政府定价自行定价”行为,因水厂已在调查期间补办政府定价手续且供水价格低于核准标准、未损害群众利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对“违规收取水表费”行为,鉴于水厂已主动全额退还50400元违规收费,有效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元;
对“使用未检定水表”行为,因水厂无主观违法故意、水表来源合法,按《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从轻处理,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检定水表并罚款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