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3日,记者从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融水镇一百货批发部因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的PVC商用地板,且产品使用两月余后出现明显花痕遭消费者投诉,经调解已于12月1日向消费者退还50%货款。
11月25日,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于9月13日和24日分两次在该批发部购买PVC商用地板共计1032元,产品使用不久便出现多处花痕,轻撕即可断裂。消费者索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时,商家无法提供,并坚持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协商无果后消费者遂投诉商家销售“三无”产品。
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诉PVC地板为灰白色(型号36-1)和银色(型号A109)两款产品,其外包装仅附一张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启动处理程序。
在调查和调解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家详细宣讲《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并下达《涉嫌违法行为预警通知书》,明确消费者有权提出退货退款或赔偿要求,商家若拒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该批发部认识到问题所在,在执法人员调解下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退还50%货款,妥善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