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4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辖区内某药房因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涉案药品全部予以没收。
经查,2025年6月30日,兴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药品货架上摆放有12盒“小儿麦枣咀嚼片”,其标注的有效期截至2025年5月,已超过有效期一个月,但仍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陈列并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过期药品采取扣押措施。
调查显示,该药房于2023年12月14日购进上述批次“小儿麦枣咀嚼片”,案发时药品已过期30天,尚未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40元。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该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