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记者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期对辖区内投诉举报数据进行集中研判,公开发布了一批高频次、格式化投诉举报行为典型案例,涉及食品标签、化妆品标签等领域。相关投诉内容高度同质、诉求明显模板化,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范围,呈现出以牟利为目的的特征。
据介绍,2025年12月,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人刘某反映,称辖区某超市销售的“冻干蜂蜜柠檬片(代用茶)”外包装未标注营养素参考值,要求商家退赔。经核查,自全国12315平台成立以来,截至2025年12月24日,刘某累计投诉424次、举报625次;仅2025年一年内,刘某在全省范围内投诉52次、举报70次,其中涉及食品标签类投诉举报多达97次。
进一步研判发现,刘某于2025年11月至12月期间,分别在全省4家超市重复购买同款商品并发起投诉举报,相关文本内容高度格式化,仅对时间、店名和商品名称进行替换,诉求均集中于“依法受理投诉、责令退赔”以及举报奖励。
与此同时,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还接到投诉人徐某反映,称某酒店提供的洗发水、沐浴露等用品未标注化妆品备案信息,要求退款并赔偿。调查显示,徐某通过12315平台累计投诉达3468次、举报77次;2025年在南京市投诉98次,多次针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集中发起投诉,其投诉内容同样呈现明显的模板化特征,诉求均为退款及赔偿。
经综合分析研判,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投诉举报行为具有短时间内高频次、针对同类事项集中反复发起、投诉文本高度一致等特点,其购买行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的投诉终止调解,对徐某的投诉不予受理。同时,对其反映的相关违法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仍依法开展核查,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