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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2026年“3·15”教育宣传活动丨以案说险:隐瞒糖尿病史,理赔之路

来源:重庆消费网 2026/3/12 17:06:15 关注度:321次
【案例介绍】
2022年8月,王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填写健康告知问卷时,面对“是否患有糖尿病、垂体、甲状腺、肾上腺疾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的询问,王女士未告知其于2012年已确诊的糖尿病病史,在相应选项勾选了“否”并签名确认。
2022年12月,王女士因确诊增殖型视网膜病变(一种严重的糖尿病并发症)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女士在投保前已长期患有糖尿病,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情况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有重大影响。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所询问的相关情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糖尿病是可能直接影响承保结论的重要病史。王女士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本次保险责任。
【风险提示】
1.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的基石:投保时请认真阅读健康告知内容,并逐项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切勿故意隐瞒。
2.主动提供相关病史资料:对于不确定的健康状况,建议主动提供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或咨询专业意见,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
3.理性认识保险保障功能:保险保障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如实告知既是对保险公司负责,更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可避免日后发生理赔纠纷。
4.认真履行投保人义务:请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完成投保流程,仔细核对投保资料并亲自签名确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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