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对来宾某药房存在多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3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及43个品规过期药品,并处以4.5万元罚款。
此前,2025年5月7日,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药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在多项问题:生马钱子、生草乌、生川乌等3种医疗用毒性药品被直接陈列销售;复方瓜子金颗粒等43个品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限;同时,黄芩等37种中药饮片未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签标识。
更为严重的是,上述问题药品与其他合格药品混合摆放在同一区域,既无区分标识,也无警示提示,处于消费者可随意取用的状态。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药品采取扣押措施,包括3种医疗用毒性药品、43个品规过期药品以及37种无标签中药饮片。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以来,在来宾市兴宾区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销售无规范标签中药饮片等违法行为,同时还未依法履行药品购进查验义务,也未按规定建立和记录药品购销台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行政处罚。此次案件也为药品经营单位敲响警钟,必须严格落实药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