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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990元买台彩电 等了两年也没得货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2009/9/7 10:32:42 关注度:300916次
      昨日消费者起诉商家要求退款,律师认为她可索赔 

  华龙网讯(记者 陈宇 实习生 王萍)三年前,柴小姐在渝中区某商场内购买了一台37英寸的电视。本想一个月后就可以看上新彩电的她,今年才接到商家通知货到了。三年前的新款,如今变成过时货,柴小姐拒绝提货。昨天,柴小姐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退款并承担诉讼费。 

  付款后承诺一个月后送货 

  据柴小姐诉称,2006年12月23日,在同事的陪同下,她到渝中区某商场买了一台价值8990元的37英寸彩电,以及一对价值1200元的名牌音响。柴全额刷卡付款后,营业员在提货单上写明了一个月后提货,但一月后,商家未送货上门。她多次催货,营业员称暂无货,一等就是一年。 

  一年后,商家终于将一对音响送上门,但告知彩电仍旧无货。 

  商家否认曾答应给其换货 

  今年1月31日下午,柴小姐再次找到商家,“这款电视已停产,你可以换相同售价的其它电视!”营业员向她解释道。次日,柴小姐答应了换货,并填写了单据,选择了一款同等价格的彩电。但一星期后,彩电还是未送来.柴再到商场询问,营业员又称,3年前她购买的那款彩电又有货了,现可随时提货。柴小姐提出必须换货,否则退货。但是商家坚持不换货和退货,她只好向渝中区消协投诉。 

  柴小姐称,填完换货单,商家就将单据拿走了,并称换货没问题,后在库房又找到库存的该款电视,商家才出尔反尔。 

  商家称,库房有货,而消费者不提货,这不是他们的责任。由于柴小姐拿不出换货单,商家又否认换货一事,消协建议柴小姐将商家告上法庭。 

  发票不是本人名不能提货 

  昨天在法庭上,商家称,柴小姐购买的彩电现在有货,可随时提走,他们愿按现在的市价计算,将差价返还,但差价需双方分摊。商家还认为,发票上填写的购买人不是柴小姐,要那位顾客亲自上门才能提货。 

  柴小姐称,当时同事陪自己购买,填单时误写成同事姓名,但刷的卡是自己的。“拖了三年,这款电视早就变成过时货了,我肯定不得要了。”柴小姐拒绝了商家提议。 

  商家称上报总公司商议后,再告知结果。庭上,双方未达成调解。 

  律师说法 

  消费者有权解除购买合同 

  新隆基律师事务所的肖宜斌律师称,商家没在约定时间内送货,且一拖再拖,属于严重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购买合同。同时,商家应向消费者返还购买电视支付的款项。“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追偿额外损失,”肖律师建议,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有侵权行为,欲向其索赔,应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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