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调查,上述两名当事人在注册公司过程中,因资金困难,均通过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为其融资800万、2000万元。而该投资公司并未对上述两家公司融资,而是利用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及询证函通过重庆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获取验资报告,随后取得了注册资本为800万元、2000万的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所指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之中。(涪陵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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