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时遭遇抢劫,认为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晋女士将餐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财物损失费4000多元。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晋女士的诉求。
2011年7月23日下午两点,晋女士一家五口到一家餐厅就餐。在餐厅服务员上菜的时候,一名男子蹑手蹑脚走到背后轻轻拍了几下晋女士的肩膀,之后将她脖子上价值4000多元的黄金项链抢走,随后乘坐饭店门口一辆摩托车逃跑。
晋女士认为,餐厅没有迎宾人员引领,犯罪分子可以很容易地进入餐厅,犯罪分子向门口逃跑时也没有迎宾人员进行阻拦。
同时,晋女士的女婿和丈夫在追赶犯罪分子的过程当中,没有得到餐厅服务员的任何帮助;该餐厅未安装摄像头,没有保护顾客安全用餐的预先防范意识。
被告餐厅辩称,餐厅门口有类似保安的迎宾人员,事发非常突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追了出去并报了警,警察几分钟之内就赶到了。
另外,餐厅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安装摄像头,但餐厅内贴有 “随身物品保管好,别让小偷顺手拿”的警示牌。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餐厅在餐厅内部张贴有提醒就餐人保管好随身物品的警示牌,应视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义务。
抢夺事件发生后,被告餐厅副经理主动帮助原告追赶犯罪嫌疑人,服务员也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积极履行了协助义务,应当认定被告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在餐厅内因发生抢夺而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