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提供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的企业,对外宣传名称“惠贷网”,联系人蒋佳毅为对方的总监之一。
2017年末,对方业务人员“小曾”通过电话联系到我,称可以提供贷款协助,并承诺不向我收取任何贷款中介费用,称他们的收益来源于与银行之间的结算。2017年12月28日,我到对方办公室与对方进行了详细沟通,对方小曾和总监蒋佳毅均表示不收取我的任何费用,在此承诺前提下,我与对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交纳了1万元的押金(约定押金在完成贷款服务后退还)。协议中约定,贷款费率标准是月利息5厘,管理费2厘,协议上没有明确约定如何收取费用,在对方一再强调银行收取的情况下,我也没再纠结该问题。后来得知,银行不收取管理费,而是由对方来收取2厘的管理费。本来一直宣传管理费2厘是构成银行贷款的综合费率,是正规渠道缴费,结果却要进对方的口袋。我们认为,对方在前期存在虚假宣传,并且在缔约时,以模棱两可的约定迷惑消费者,存在重大的不公平情况。在与对方说明这个问题后,对方拒绝退还我方前期所缴纳的押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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