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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软件制品等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来源:北京商报 2013/8/27 14:33:31 关注度:292158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听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针对此前争议较大的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据悉,今年4月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受到了舆论普遍肯定,不过,也有企业反映,“开封退货”等做法是否属于电商的“过度服务”,商品种类不同很难统一。
  对于诸多争议,“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所有商品都可以让消费者随意退换。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部副主任赵萍认为,音像制品涉及知识产权,一旦开封,消费者是否使用过就很难界定,此外,鲜活易腐商品退换货之后可能已经超过保质期,影响二次销售,因此上述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是非常合理的。赵萍建议,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不应包括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特殊商品。

  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亮点

  1. 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

  草案: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除退还消费价款外,还需赔偿消费价款“三倍”金额;造成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点评:与现行消法“退一赔一”相比力度明显加大。但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如何将三倍赔偿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2. 虚假广告代言人应担民责

  草案: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点评: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3. 经营者掺假记入信用档案

  草案: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点评:可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网责编: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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