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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消委警示:要警惕消费中不安全因素

来源: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消费者委员会 2009/3/23 15:07:33 关注度:310809次

      2009年3月15日,消费者阮先生在浙江省舟山市一大商场购物时,包让服务员保管,服务员同意保管,后消费者的包被偷; 2009年3月11日,消费者林先生在舟山市定海一超市购物时,由于货架是铁做的,旁边的角没有包好,导致皮夹克被勾破; 2008年10月8日,消费者张先生在定海一饭店入住时,价值6千余元的物品被窃;2008年6月2日,消费者郑先生在定海一食府就餐时,放在凳子上的包被偷,价值6千余元;2008年8月1日,消费者周某某一家到定海一家咖啡馆消费,经过楼下旋转门时,门下方的铁皮将8岁小女孩的脚筋掐断四分之三等等。虽然事后,经营者大都给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类似这样的消费案例还是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按照这些规定,遇到在消费场所人身伤害或者财物被盗,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可是消费场所人身伤害和财物被盗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消费纠纷问题,这其中还涉及到刑事犯罪。按照我国司法程序的规定:消费者遇到此类的问题,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刑事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损失数额认定方面纠缠不清,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在很多方面难以拿出确切的证据,消委的调解也难以奏效,这样一来对消费者维权极为不利。

  因此,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消费者委员会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重消费环境的安全。

  一、进入消费场所时,要注意设施是否安全、是否齐备、是否有明确的警示、告示等方面的内容。

  二、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注意保管好寄存物品的凭证,在购物时,不要将自身物品放置在购物车上。在挑选、试穿、试用商品时,不要将自身的物品交由服务员或他人保管以免丢失。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经营者反应,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当人身、财产受损时,应及时报警,并告知经营者,注意搜集人证、物证等方面的资料,如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同时,建议商场、酒店、宾馆、医院等消费场所:

  一、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尽快安装防盗门锁、监控器等防盗安全设施。

  二、要加大管理力度,教育工作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要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出发,为消费者办实事,在店堂内悬挂必要的安全警示,增设为消费者保管贵重物品的服务设施,加强保安人员巡视工作,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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