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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保委提示:别被“延保”服务忽悠

来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9/4/8 9:25:39 关注度:282941次

     杨先生在商场购机时,购机款一栏被莫名的标注了“手机款含延保费”,沉静在兴奋中的他并未在意,刚买两天手机出现了光标功能键乱跳,按照国家三包规定他找到该电器商场要求退机,商场售后检测单位鉴定手机质量问题属人为造成不予退机,同时商场还告诉他如果要修理还需另付修理费;他再一看发票发现被莫名其妙的多收了65元的“延保”费,杨先生非常气愤,于是找到消委要求维权。

  国家三包规定中的“包修”主要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在维修时,消费者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厂商应该提供完全免费的维修服务。而国家相关“三包”规定中并无“保修”一词,“保修”可以理解为“保证修理”、“保障修理”等,但不一定是免费的。而商家在发票上注明的“延保”字样,不是疏忽,而是有意识地通过与“国家三包规定”字样联系起来,进行概念偷换,使消费者理解为“延保”就是延长三包。实际上“延保”费用收取后,商场该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并不会减少,“延保”费实质是商场在“忽悠”消费者,消费者不缴“延保”费商场同样有义务主动承担商品的售后服务。因此商场在发票上注明的“延保”字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条款无效。

  消委提醒:享受优质的售后服务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但消费者必须辨清“保修”、“包修”、“延保”的真正涵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同时遇见以“终身保修”,“延保”等各种售后服务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各种费用时,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不实的承诺,虚假的保证所迷惑,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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