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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消保委10号消费警示:购房消费须理性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2009/11/10 14:16:29 关注度:82703次
     近年来,随着温州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屋需求量的增加,带动了房价持续上涨。目前在刚性需求之外,以自住购房形式的投资性需求强劲入市,房产商开盘售楼几乎一抢而空。虽然楼市销售走势看好,但同时由于企业的不规范运作和消费者缺乏理智、成熟的消费心理,引发了不少群体性消费投诉。近日,我委就接到本市80多位消费者的群体投诉,反映其购买的温州某房开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有关情况告知不全或不真实、签订购房协议时间太紧(造成消费者无法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及擅自提高首付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现经我委调解,双方已做退房处理。

  为此,温州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消费一定要理性!并注意以下几点:

  1、要根据经济能力理性选购,不应盲目购置或跟风炒作。商品房属大宗消费品,经济支出非常可观,如果不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必将带来许多后顾之忧;如果以消费者自购房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分析风险,慎防房市中“击鼓传花”式的投机炒卖。

  2、要对房产类广告理性接受,不应盲目轻信。当前,商品房广告不实问题依然存在,购房者要提高警惕,对有意向的楼盘要实地核实。对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供水、供电、排污、绿化、保安等内容都要详细咨询。

  3、要认真查阅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资料,不应放松事前防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之前,一定要查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否齐全、有效。其中,预售许可证是确定房屋能否销售的依据。审查预售许可证,要看开发商名称、小区项目名称、商品房性质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特别要注意批准销售的房屋与准备购买的房屋是否一致。

  4、要认真审阅合同(协议)内容,不应随意接受。消费者在签订有关商品预订、购买等合同(协议)时要注意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应将开发商的承诺、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上明示的事项、配套设施设备、住房的设计图纸、房产证取得的期限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落实为书面条款。

  5、要妥善保存好原始材料,不应马虎。如合同、发票、收费凭证、协议、广告宣传资料等,万一事后发生争议,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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