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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消协提醒:明晰购房“定金”与“订金”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2009/11/13 12:44:55 关注度:86688次
      人们购买房屋等常常涉及到签订合约、交付“定金”或“订金”这一环节,有些消费者对合约中的“定金”与“订金”概念不清、后果不明,以至混淆而导致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为此,黑龙江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若需交付“定金”或“订金”,必须弄清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

  “订金”和“定金”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若协议用词为“订金”,但未具体描述其性质,此时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的,人民法院都应不予支持;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使用了“订金”字样,但协议的实质性具体描述确为“定金”,此时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主张为“定金”的,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担保法解释》第118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一定不要盲目交付“定金”或“订金”。否则,消费者一但后悔或违约,“定金”或“订金”都会被经营者“无偿”获取。如果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而消费者认为确有必要,那双方一定要清晰明确地签订好书面定金合约或订金合约(条款),这样双方的利益才都有保证,公平合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遭遇订金或定金争议时,可以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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