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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顾问费“理”出问题一堆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2012/4/6 12:49:47 关注度:2269228次
  到银行贷款买房买车,必须额外交一笔理财顾问费,否则就不予审批。前不久,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了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分行沛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沛县支行)向贷款的消费者强行收取理财顾问费的事件(详见本报2月29日A1版 《理财顾问费赶紧退给我》一文)。报道刊登后,围绕银行的行为是否涉嫌胁迫、签订理财合同是否涉嫌欺诈、银行被罚是否就可赦免赔偿等法律问题在社会上争议不断。对此,记者邀请了法律专家对此进行探讨。

  ◆案例回放

  贷款被收理财顾问费

  此前本报报道,江苏省沛县5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投诉,他们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间,在工行沛县支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被迫签订了《理财协议》,被银行强收了5万余元的理财顾问费。对此,当地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工行沛县支行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5153.8元,罚款18.5万元。当消费者向银行索要自己交纳的理财顾问费时,银行却拒绝退还,并让消费者去法院打官司,让法院裁定退款或赔偿。

  记者调查发现,在信贷额度吃紧的背景下,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业务延伸的捆绑销售和收取额外费用的做法屡见不鲜。包括吉林、广州、沈阳、南宁等地,不断有媒体曝光类似的乱收费情况。而在不同的银行中,这笔理财顾问费的叫法也五花八门,如贷款安排费、融资顾问费、财务管理费等等,金额在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记者致电中国工商银行的客服电话95588,客服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关于收取理财顾问费的问题,当地的工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观点一

  乘人之危 合同无效

  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邱鹭风认为,消费者需要钱,向银行借贷,此时银行提出其他附加条件,这种行为涉嫌构成乘人之危,胁迫消费者签订理财合同。《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银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与消费者缔约,侵犯消费者缔约自由权,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有权拒绝。

  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获得贷款,在银行的胁迫下签订了《理财协议》,并交纳了理财顾问费。那么,这一合同是否有效?邱鹭风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贷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贷款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实的内心意愿,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邱鹭风说。

  南京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万福认为,消费者在银行办理贷款时,银行强行要求交纳理财顾问费,属于捆绑消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纠正。

  观点二

  违规收费侵犯消费者财产权

  在上述案例中,工行沛县支行向消费者收取理财顾问费的依据是工行徐州分行下发的《关于对个人贷款收取理财顾问费的通知》,要求“各行新受理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必须在调查报告中详细反映执行利率情况和收取理财顾问费情况,否则审批中心将不予受理”。对此,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文认为,相关部门对银行贷款收费项目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银行对个人贷款收取理财顾问费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此项规定。”刘国文说。

  刘国文认为,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是一种消费品,作为贷款的价格,消费者支付了利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银行在贷款利息之外,收取融资顾问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观点三

  不算欺诈但可索赔

  对于银行在收取理财顾问费过程中是否涉嫌欺诈的问题,刘国文认为,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管理办法》,尽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银行并没有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不能算是欺诈行为。“如果说消费者在没有细看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了《理财协议》,是消费者自己的过失,并非银行的过错,不能说银行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刘国文说。同时,他指出,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护自身权益,除了可索要被收取的理财顾问费外,还可以要求银行给予合理的赔偿。

  邱鹭风认为,如果因为拒绝向银行交纳理财顾问费,导致贷不到款,消费者可以向银监会举报,要求对银行进行查实。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护自身权益。“近年来,信贷领域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但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银行业消费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消费者维权往往比较困难。相关部门应加快立法进程,通过在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邱鹭风说。

  ◆相关链接

  罚款不可赦免赔偿

  在该案例中,当地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没收工行沛县支行违法所得5.5万余元,并罚款18.5万元。

  有人认为,既然违法所得已经被没收,银行也遭受了行政处罚,那银行就可以不用对交费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超认为,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民法、行政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民法处理、解决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是行政法不能代替的。因此,虽然行政机关对违法侵权行为主体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也不能因此而自然免除其民事责任,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如果处罚对象财力不足,则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本案中,工行沛县支行显然不存在财力不足的问题。”李超认为。

(责任编辑 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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