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7月25日这天杨光胜老人还特地查看了电表,发现电表上面显示的度数为:1598。相当于说他们快三个月用了186度电,但是抄表员吴磊却在7月1日抄出了1662这个数字。于是杨光胜老人找到电力所,想让电力所查看电表是否出问题的同时也检查当日抄表时是否出现了失误。这次电力所派来了工作人员,可是结果谁都没想到:工作人员来了之后二话不说直接对杨光胜老人家进行了剪断电线的断电处理便离开了,同时电力所还要求两位老人缴纳费用。两位老人对这种情况感到莫名其妙,而老人的子女却非常愤怒:两个都是七八十岁的老人,就他们两个老人在家,晚上没有电怎么办?老人摔倒受伤谁负责?
杨光胜老人说:“因怀疑是用电量突然加大,而让其电力员工进行查看,维修人员到后并未对其维修,也未了解任何原因,处理的结果是直接断电,为什么?而由抄表员失误多出来的度数凭什么要我们来缴纳?”杨光胜老人还说,每次不管是抄表员还是电力所的工作人员态度都十分恶劣。
315维权网在接到投诉后十分重视,就消费者的问题我们询问了新力镇供电所的抄表员吴磊,吴磊说:“因为在今年三月的时候杨光胜银行卡上没有即时充值而未按时交纳一、二月的电费,他们是在五月份才一起补交的电费,这次断电是断的三月份的电。”
国家规定的中止供电的程序,应具体适用《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再参照适用《供电营业规则》对违章用电的用户停止供电制定的程序,六十七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a)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全线权限和程序有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b)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机电力管理部门;(c)在停电前30分钟,对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二)款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五十九条中规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仍然有此疑问:为什么三月份没有交电费而后又补交了,最后到7月25日来停三月份的电?对于此电力所也未给市消委合理解释。
对此次事件315维权网表示:抄表员吴磊不仅没有按照《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实行,而且还违反了《合同法》,杨光胜可以要求其赔偿,同时315维权网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此类事情不能“退一步海阔天空”,应该找市消委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