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报销凭证(须附处方及治疗、用药明细单据);
(2)伤者、护理人员、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3)残者须提供法医伤残鉴定书、亡者须提供死亡证明;
(4)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受害者家庭情况证明;
(5)交通费报销凭证、住宿费报销凭证;
(6)机动车辆保险伤残人员费用管理表。
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还需提供:财产损失造价、程度证明;财产损失恢复的工程预算;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或财产损失赔偿协议书及财产损失照片;购置、修复受损财产的有关费用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