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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施行20年不完善:经营者违法成本低

来源:重庆3·15消费维权网 2013/10/9 11:21:19 关注度:414297次
    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1个月之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正式结束。无论消费者的呼声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得到何种程度的体现,一种真实存在的社会焦虑却是毋庸置疑的:如何在法律上让消费者维护其权益变得更加容易?
  刚刚购买了一周的轿车出现漏油却不能换货,吃进了有毒的食品却投诉无门,才穿了一天的衬衫掉了纽扣还得自认倒霉,再加上成千上万经营者主导的各种霸王条款,面对这一切有哪个消费者能够不耿耿于怀?在一个缺少成熟的消费文化的经济体里,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试图建立公众与行业信任比摧毁这种信任要艰辛得多,消费者对于某种产品一旦存疑,就需无数年月来修复疑惑。这样一种商业氛围显然不能让消费者把自己的权利托付给商家的诚实守信,对一切产品和服务通常都是将信将疑,而只有一样东西——那就是足以经受市场考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能重塑商家形象和社会信任,从而形成稳定又富于活力的消费文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正式通过,迄今已实施近20年。作为倾向于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法,消法在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的巨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近20年的实践证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从来就没有一个简单而完美的解决方案,他们之间永无休止的矛盾与纠纷正是推动消法修改的另一种动力。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所引发的强烈舆论反应,即充分印证了基于自身权益考虑的消费者要挑战现有法律规定并不会一蹴而就,各种声音、建议乃至民间牢骚最终能否被全国人大听取、采纳从而上升为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可能不得而知。毫无疑问,从消法酝酿第一天就开始的博弈还将长期延续。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平衡问题是本次修法中最富有争议的内容之一。譬如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自由退货)问题,在欧美经济社会中,对后悔权的尊重和包容其实早已成为一种常识,但在今日中国消费文化中基于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还只是憧憬而被人们津津乐道。事实上,在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已经明确了几类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问题就出在“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兜底条款——援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的说法,这个兜底条款的兜底太大了。这个条款一旦成为法律,实际上就等于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埋下了纷争的祸根,任何无良的经营者只要存心不接受消费者的退货,这个兜底条款就能沦为其信手拈来的法律依据。
  尽管人们目前还无从揣测究竟是哪一种力量在背后维护这一兜底条款,但不言而喻的是,如果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经营者必定如坐针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就直截了当的表达了类似的担忧: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经营者、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应当承认,冯淑萍的担心不是毫无根据,在此前的诉讼实践中恶意退货现象的确并不鲜见。可是无论何时都不应忘记,不管是恶意退货还是恶意不接受退货,在证明“恶意”或者否定“恶意”方面,经营者的能量要比消费者大百倍甚至千倍,这也是为什么此一兜底条款甫一出台立刻引起巨大争议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在过去的时间里消法被证明存在某种不完善之处的话,那一定是这部施行了近20年的法律在不经意间伤害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经营者违法成本之低,消费者维护权益之难——这种鲜明对比一次又一次的将双方推向互不信任的泥淖,并由此拖累一个活力四射的消费型社会的迅速长大与成熟。

  伴随着向消费主导的增长模式的转型步伐,中国需要新的商业思维模式,即把为消费者创造价值而不仅仅是赢利作为整个经济机制的中心,让消费者的需求来引导和塑造经营者的发展轨迹,让经营者的劳动与创造去培育消费者为核心的现代企业模式。只有这样的经营者,才会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并最终赢得消费者的尊重。而在达致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几经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有所作为。

(本网责编: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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