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家住重庆江北区的万先生发现,某商业银行在没经过自己的同意的情况下,调整信用卡额度,将原本的3000元调到3600元。然而这家银行在调额后未通知万先生,让他误以为额度是3000元。这种情况致使万先生的信用卡产生滞纳金和利息,更重要的是损害客户信誉。因此,万先生向重庆3·15消费维权网投诉,希望通过消委会的调解,使得该银行赔偿对其信誉的损失以及滞纳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 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