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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重要时段违法最高罚款500万元

来源:重庆消费网 2025/8/11 12:35:06 关注度:1158次

为维护暑假、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点及世运会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8月6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向住宿、餐饮、旅游、商品零售等行业协会及经营者发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
在特殊时期,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最高罚款可达500万元。

一、经营者须严格价格自律,诚信合法经营
经营者必须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严禁通过不正当价格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二、规范明码标价,确保真实准确

  • 按规定明码标价,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新;

  • 销售商品应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种类因特征不同而价格有差异的,应分别标示;

  • 提供服务应清晰标明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式。

三、履行价格承诺,杜绝违约失信
经营者不得在订单合同成立后擅自取消订单、加价履行等。严禁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或串通操纵价格,特别是在成本未明显上涨时,不得大幅涨价。

四、行业协会须加强引导与监督
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价格秩序。

五、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价格欺诈: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 哄抬价格: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 价格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 行业协会若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最高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被吊销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畅通群众价格投诉渠道。对经提醒后仍不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并对恶劣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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