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类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历史与文明史一样悠久。我国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追溯至6000年前的大汶口文化时期——当时酿酒所用酵母中的转化酶(蔗糖酶)就是最早的食品用酶制剂;2000多年前人们用“卤水”点豆腐,本质上“卤水”是一种食品凝固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色泽、香味,或出于防腐、保鲜、加工工艺等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其可通过化学合成、生物发酵或天然提取等方式制得。
目前,全球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约1.5万种,我国现行批准的有2300多种,按功能分为22类,常见的包括抗氧化剂、膨松剂、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食品用香料等。
食品添加剂的应用极大提升了食品质量和稳定性,丰富了食品种类,推动了现代食品工业的发展。其主要作用包括:
保持或提高食品营养价值;
作为特定膳食食品的必要成分;
改善食品外观、口感与保存性能;
便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与贮藏。
例如,在食用油中添加抗氧化剂可延缓油脂氧化,在糖果中添加着色剂能赋予更好的色泽。
为确保消费者健康,世界卫生组织(WHO)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设立了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统一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也建立了国际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我国作为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依据本国食品消费结构及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标准明确了添加剂使用原则、品种、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质量缺陷;
不得用于掺杂、掺假或伪造目的;
不得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
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使用量。
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明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部分消费者担心不同食品中添加剂叠加后摄入过量。实际上,我国在设定最大使用量时,已充分考虑不同年龄、地区、性别人群的长期摄入情况。只要在规定范围和用量下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国家还对添加剂实施动态跟踪与再评估,必要时调整使用范围或禁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管理体系:
上市前——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生产中——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使用时——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700余项相关国家标准,包括使用规范、产品要求、标签标识及检验方法。
此外,还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监管制度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事实证明,依法合规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我国迄今未发生因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真正引发问题的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两超一非”违法行为。
例如,“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鸭蛋”“毒鸭血”等事件中的物质均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而是非法添加的化学品或工业物质。
因此,消费者无需谈“添加剂”色变,应科学、理性看待。守住使用标准,就是守护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