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项检查中,该局执法人员发现两公司待售的四种车辆型号的轻型柴油车,其提供的随车《合格证》上标明的排放标准为GB18352.2-2001(即国II),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和环办函(2008)384号文件的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轻型柴油车的排放标准应执行GB18352.3-2005(国III),执行国II标准的车辆已于2009年7月1日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两公司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目前,该局已对两公司立案进行调查,并暂扣涉案车辆4辆。(涪陵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