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今日(1月4日)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责任,强调增加资源供应。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本着“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在《暂行办法》解读中,还强调了政策落实措施和对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办法,将幼儿园收费作为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