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不想惹上官司,特别是那些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人。然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总张建却主动要求别人来告自己。昨天上午,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两江新区举行的检察开放日活动现场,向参加活动的企业老板们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竣工却遇财务危机
2006年1月,张建花了不少工夫,终于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手中,拿到了武隆县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同年,张建将项目部分工程交给了王浩的建筑公司施工。
张建对这个较大型的商住楼项目前景看好。不过项目竣工没多久,公司就遇上了财务危机。张建担心这个项目很可能被用作抵偿自己公司的其他债务,这样他就会赚不到钱,项目也会拱手让给别人。
思来想去,张建主动找到施工负责人王浩,让他以工程施工承包人的名义起诉,状告自己的公司违约拖欠项目工程款,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双方约定,张建给王浩结清工程尾款,事成后项目仍归张建所有。
随后,张建隐瞒事实真相,与王浩一起制作、组织了虚假诉讼证据,由王浩以“工程款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张建暗地里承担了所有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张建的房地产公司向王浩支付工程款396.493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共计446.493万元。原告王浩在被告张建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房地产项目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一家公司躺着中枪
判决生效后,与张建有债务关系的一家典当公司得知消息,感觉自己躺着中了枪。于是,典当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表示不服该判决。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审案件原被告当事人确实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合同等严重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行为。鉴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确有错误,检方提出抗诉。该案一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后,撤销原一审判决。张建自编自导的这出戏,黄了。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此案,为受害民营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有力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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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要玩“恶意诉讼”
否则可能触犯刑法
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市检察院一分院民行处处长陈涛说,恶意诉讼的动机有多种。有的是利用诉讼,使受害者陷入繁杂的应诉过程,导致企业失去某些商业机会或使其经济利益受损。有的是诉讼双方为达到非法牟利目的,伪造证据和虚构案件事实的手段启动诉讼,从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诉讼的行为一般不涉及刑事案件,但其手段可能会触犯刑法,比如伪造印章、证件等。因此,陈涛提醒民营企业主们务必要高度警惕,对恶意诉讼的特征、性质及危害应有所了解,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知识,增强对恶意诉讼的辨别和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