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教育 > 消费调查

游泳馆引流合作方“卷款跑路”,监管部门及时介入为消费者维权

来源:重庆消费网 2025/8/1 11:23:19 关注度:1350次

随着暑期高温持续,多地游泳场馆进入消费旺季。然而,部分场所引入预付费营销模式后,因合作方资质不明或管理缺位,引发纠纷频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涉及游泳培训服务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成功帮助消费者追回损失,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2024年5月18日,消费者刘女士通过微信,向一家名为“广西某艺体招生公司”的营销机构预付414元,报名灵山县某游泳馆的游泳培训课程。报名时,对方明确承诺“包教会”,并称“第一天上两节课后可随到随学”。但到了7月15日,当刘女士带孩子前往该游泳馆准备上课时,却被告知所购买的课程为“体验课”,须连续三天完成学习,且“不再包教会”。

更令刘女士不安的是,在尝试联系招生公司核实情况时,发现对方已无法联系,微信账户疑似注销。由于游泳馆方面拒绝退款,刘女士遂于7月23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维权。

接诉后,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三海市场监管所迅速开展调查。根据游泳馆负责人介绍,为扩大招生规模,该馆曾于5月14日与涉诉营销公司签订16天的招生引流合作协议,授权对方以“单人报名198元,三人拼团138元”的低价策略推广招生。营销公司在收取费用后应以“日结”形式向游泳馆返还每位体验课学员20元。但自7月起,该公司便失联,并继续在协议期外擅自招生,最终“卷款跑路”,共涉金额达三万余元。

游泳馆负责人称,招生费用全程由营销公司收取,馆方并未参与,认为相关责任应由该第三方承担。对此,市场监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游泳馆作为课程服务的实际提供方,对其合作机构的宣传行为负有管理和审核责任,不得以“第三方跑路”为由推卸法律义务,必须正面回应消费者合法诉求,并切实履行服务承诺。

同时,监管人员提醒,游泳馆应在引入外部招生合作前,审慎审查合作方资质、规范合同协议内容,并加强收款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于营销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建议依法通过司法渠道追究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涉诉游泳馆最终同意全额退还刘女士414元报名费用,并承诺对其他受影响消费者将通过兑现承诺服务或退款方式妥善处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刘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履职表示感谢:“虽然金额不大,但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我感到特别安心。”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预付式培训服务时,应注意查看服务协议内容、支付渠道、经营资质和发票凭证,尽量选择官方渠道报名,并保留付款记录。经营者亦应诚信经营、守法合规,共同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专题关注

友情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们| 联系邮箱:2394436568@qq.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许可证:渝ICP备18005111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135号
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