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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常见问题解答(市场监管篇)

来源:重庆消费网 2025/11/3 10:22:58 关注度:152次

一、什么是部门负责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其中,“主要负责人”特指正职负责人。


二、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以下三类情形须依法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 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 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不是。
两者区别如下:

  • 法律依据:先行登记保存无需法律法规特别授权;

  • 保存地点:通常保存在当事人或第三人住所;

  • 保存期限:最长7天;

  • 救济途径:无独立救济渠道,不可诉。


四、立案前能否采取查封、扣押?

可以。
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材料可先行查封、扣押,并在7日内作出立案决定;需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五、鉴定结论能否申请复检?

不能。
办案中的检验、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不适用复检程序
当事人可通过陈述申辩、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途径提出相反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六、不予行政处罚能否申请复议或诉讼?

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虽免除处罚,但通常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仍可能影响其民事权利义务。因此,应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听证后改变拟处理决定是否需重新告知?

是否重新告知,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已就改变事由陈述、申辩。
若改变处罚内容影响当事人实质性权利,且其未有机会陈述申辩,则需重新告知。
法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八、催告书应何时发出?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义务后,行政机关即可发出催告书。
催告可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前或届满后进行。

(依据〔2019〕最高法行他48号文件)


九、加处罚款如何计算?

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千分之三)**加处罚款,但累计不得超过应缴罚款额。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加处罚款


十、行政机关能否减免加处罚款?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可约定分期履行或减免加处罚款、滞纳金。
但若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再减免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法工办发〔2019〕82号》)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1.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满后,当事人未复议、未诉讼且拒不履行,经催告10日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在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赔偿判决或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十二、行政诉讼中能否适用调解?

一般不得调解
但以下情形例外:

  •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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