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范民间自制药酒市场潜藏的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违法生产销售自制药酒、非法使用野生动物泡制酒品的典型案件。
2024年5月6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酒类经营户存在销售自制蛇酒的行为。接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一罐已开封的罐装药酒,内含蛇类等野生动物。现场调查发现,该经营行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属无证生产。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涉案酒品实施扣押。
2024年6月9日,南京警官学院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该罐酒中含有大壁虎、海马属动物、乌梢蛇等野生动物成分,并对相关动物价值进行了评估。
经调查,该经营者擅自开展配制酒生产加工活动,逃避监管,存在生产环境不达标、原料来源不明、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同时,其非法使用野生动物泡酒,不仅破坏生态资源,违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亦可能存在寄生虫、病毒及毒素风险,对公众健康构成重大隐患。
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应依法办理登记,违者视情节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将依法没收野生动物制品并处以相应罚款。
在本案处理中,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发后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已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责令停止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
没收涉案含野生动物罐装酒一罐;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本案警示广大从业者:食品生产经营须依法依规进行,严禁违规使用野生动物原料配制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公众健康与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