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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一汽配厂因销售侵权产品被罚逾3万元

来源:重庆消费网 2025/8/8 12:08:58 关注度:1838次

2025年8月7日,记者从江苏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丹阳市东翔车辆部件厂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早在2025年2月21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界牌镇界中工业园的该企业展开现场检查,在其成品待销库中发现大量标注“图片”标识的汽车配件产品。当事人现场承认相关产品为假冒侵权物品,执法人员随即依法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相关涉嫌侵权产品实施扣押。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汽车外观零部件的外贸及代加工业务。其陈述显示,案涉产品于2025年1月起陆续从一家门市商户购入,所涉及的具体产品包括:

  1. 适用于1998款宝莱的中网标(大)300件,进价3元/件,拟售价5元;

  2. 同型号未电镀中网标800件,进价1元/件,未定售价;

  3. 适用于1986款捷达的中网标(小)400件,进价2元/件,拟售价3元;

  4. 同型号未电镀产品960件,进价0.5元/件,未定售价;

  5. 适用于2005款速腾的中网标50件,进价5元/件,拟售价6元;

  6. 适用于2005款POLO的中网底座42件,进价15元/件,处于半成品状态,尚无定价。

上述产品尚未流入市场销售。

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专业鉴定意见,确认所有上述产品均为侵犯“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亦承认未获商标权人授权,系擅自生产、经营侵权商品。

根据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评估,该批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3294元。当事人对该认定无异议,但未能提供进销存凭证及其他有效交易记录。

根据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翔车辆部件厂未经授权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用于经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四项所列侵权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较为配合,积极承认违法事实。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和配合情况,监管部门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 处以罚款人民币33,200元;

  • 并依法没收全部涉案侵权产品。

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打击商标侵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监管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任何试图以非法手段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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